2008年9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安部推便民惠民新举措
机动车登记审批程序“大瘦身”
王斗斗 张亮

  新修订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该规定,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、凭证的,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,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,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限由15日缩短为1日。
  2004年5月1日,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。作为配套措施,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。近年来,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,该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,需加以修订和完善。2008年5月27日,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。
  “让群众少来一次车管所,让群众在车管所少待一分钟”,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介绍说,修订后的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以便民、利民、惠民为宗旨,推出了许多便民措施。
  根据该规定,自10月1日起,全国各地的车管所均实现“一窗式”服务,群众在一个窗口内即可以办结所有业务。在正常情况下,群众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,在2个小时内即可办完全部业务。
  同时,取消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前审批程序。需要改变车身颜色、更换车身或车架的,车主不用再向车辆管理所申请,可在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;取消进口车审批程序;取消机动车停驶、复驶审批业务,办理养路费停、复交手续,可直接到交通部门办理。
  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,该规定还将汽车登记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延伸,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、校车、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。
  据悉,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发布后,公安部积极组织指导各地做好设备配置、软件调试、号牌制作等实施准备。现在各项准备已经就绪。 
  据《法制日报》